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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22 阅读量:2316

2016年2月15日,李锦斌省长签署第265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工程类别不断增加,如地铁、隧道、高架桥等;建筑体量和造型呈现高、大、难、险等特点,如超限高层建筑、异形结构建筑、大型建筑综合体等,技术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和安全隐患增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出现一些新问题。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还不明确;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设备,如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起重设备、高大模板等的安全监管,缺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信息联动机制还不健全等。

2000年9月20日,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该办法施行15年来,对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方针、监督体制、制度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新规范,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省政府第125号令予以全面修订,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问: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办法对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规定了哪些安全管理责任?

答: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重点环节,对易发群死群伤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二是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论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实施、验收和监测,在施工现场公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是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参与方案论证;

四是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问:为保障施工人员能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建设工程普遍存在使用两种类型施工人员的现象,一种是有用人单位的相对固定的职工,一种是无用人单位的临时工。为保障施工人员都能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人社部、住建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办法对我省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制度作了细化规定:使用相对固定职工的,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使用临时工,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问:办法对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作出哪些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要求,办法规定了监管部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检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办法同时设立了监督检查人员“五条禁令”,即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馈赠的财物,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推荐的产品,不得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问:办法对进一步加强部门执法协作提出哪些要求?

答:为加强部门执法协作,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力度,办法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证据移送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强化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信息联动机制。办法规定,依法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处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证据等相关材料,移送有处罚、处分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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